更清楚地说,儒家主张:个人和任何其它人交往时,都应当从亲疏和尊卑两个认知向度(cognitivedimensions)来衡量彼此之间的角色关系:前者是指彼此关系的亲疏远近,后者是指双方地位的尊卑上下。
杨效雷先生也表示:焦循在其易学论著中所论之假借虽然基本上都符合古音通假的条件,但缺乏比较充分的文献旁证。最后,他又不赞同费直、湛若水等人舍经释传的作法。
也就是说,假借说《易》的落脚点并非假借,而在于易。祥详翔三字音同于羊,《说卦》兑为羊,可知四字皆在指示兑卦。声之相同相近者,义每不甚相远。由于《易》辞指示卦爻行动是通过在不同卦中设置同辞来实现的,故而经文与传文的联系只存在于《周易》通篇的重复字词中,而非逐卦逐爻一一对应也就是说,《易图略》的前半部分是以文王易和孔子易实测伏羲易,即由辞知象。
以其成兑于《丰》上,则借绂为沛。虽然历代注家对此必有察觉,但从现有文献来看,同辞现象直至焦葱才被视为颇有讨论必要的易学问题。对外在自然只能因任、因顺,这在庄子、韩非子那里已经成了对自然理解的一种主流观点。
这样,原文就被解释为辅助万物自然之性也。这种说法似乎有违社会离不开管理者的有效管理的常识,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有效管理不等于繁复的政令指示和乾纲独断。夫道德神明,陶冶变化,已得为人,保合精神,而有大形。但是回到《老子》原文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语境中,自然不属于任何具体事物,也不是物理世界中的具体事物的属性。
道有超越于万物又贯穿于万物的位阶和特性,那么为道所取法的自然也就同时具有了既超越万物又贯穿于万物的属性。正面定义《老子》之自然很难,但至少我们可以肯定,《老子》之自然不是自然界,不是原始状态,不是野蛮状态,不是无政府状态,也不是强制的秩序,而是一种值得追求和向往的原则,或理想,或状态,是内无冲突、外无压迫的理想状态。
在《老子》原文中,人—地—天—道—自然是一个由低到高、由具体到抽象的序列,自然排在最高位置。郭象思想的主要特点和论题就是万物独化论:一切事物都是孤立地独化于玄冥之境的,一切存在物之间都没有实际的联系,没有因果关联,更没有相惠相济的关系。因此,我们要重新认识《老子》之自然,不再将后来关于自然的某种解释发挥当作老子之自然。一类是本性自然,如上文所说道性自然万物自然之性的说法。
对任何行为主体来说,个体的本性是内在的,但他物、万物的本性对他来说却是外在的。本文回顾各家之自然之词义和用法,似乎是一种概念史的展示,但笔者想强调的是,我们要看到老子之自然与后来各家的注解、诠释之自然都有重要不同。但是这些独特的意义在《老子》之后各家的自然中都消失殆尽,最主要的思想意义大体可归纳为外在自然,内在自然和社会自然,这时,最高义变成了普遍义,整体义变成了个体义,价值义变成了客观义。河上公的解释只是这演化之流中的一朵浪花。
另一类是外在自然,如欲大反小,欲多反少,自然之道也,水流湿,火就燥,自然之数也,天道抑强扶弱,自然之效,因循自然,养人性命。由进一步的扩展研究可见,先秦、汉魏八部子书的自然都与老子之自然不同。
第四,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原因有二:一是当时的理论框架简单生硬,二是郭象哲学实在独特。
其重点是从无为而治的角度反对争夺天下的野心。河上公的解释在自然之后加上性字,性变成了中心词,自然是性的修饰语。郭注云:夫任自然之变者,无嗟也,与物嗟耳。按照严遵之发挥,上德之君和下德之君是最高的,二者都受道之精华,但稍有上下之别。后者比于自然,即性命类同于自然。言自然则自然矣,人安能故有此自然哉?自然耳,故曰性。
经过五六百年的演化,自然一词终于彻底回到了它的造词义:自—然,即字面意义的自己如此,绝对的、孤立的、没有因果的自己而然。实际上,郭象将自然的造词义变成了他的体系义。
在第10章注中,《想尔注》云:一者道也……一散形为气,聚形为太上老君,常治崑仑。自和独在郭象思想中比在庄子思想中占有远为重要的语言和思想地位,直接而明显的标志就是使用频率的差别。
这一点,我们在下一节会进一步讨论。需要说明的是,在特定条件下,人类的本性自然也可以看作外在自然。
王弼《老子注》代表了中国古代思想传统中思辨和分析的最高水平,也是最早最成功的以完整注释的形式建构新的思想体系的哲学著作。人类历史有基本的发展趋势,在一些大体一致的趋势中,各种人群演出了多姿多彩的、彼此互动或对抗的活剧,这里没有共同的剧本和必然性。这里或许是发展了《老子》中某些类似于养生的思想,但不是老子的根本关切。第10章注曾说:一者道也……一散形为气,聚形为太上老君,常治崑仑。
……道之出言,淡兮其无味也,视之不足见,听之不足闻。比如,圣人有可能将百姓的饮食男女等本性自然当作外在自然加以观察处理,一个人也可能将自己的豪放鲁莽或柔顺细心当作自己的本性自然。
老聃回答说:夫道,窅然难言哉。水性善喜于地……水性如是,故天下无有怨尤水者也。
郭象反复将自然与性相提并论。这种外在之自然的说法比庄子更彻底地否定了一切神明或超越性的存在,却又不给人类个体留下任何自主性。
这里的道德一词等同于老子的道。王弼则从自然之性的角度对《老子》的观点作了不同的阐发: 万物以自然为性,故可因而不可为也,可通而不可执也。《庄子·大宗师》中有个寓言。王弼把自然变成具体事物的本性,就扭曲了《老子》原文之义。
但就老子思想的演变来说,以性来定义老子之自然,客观上则是将老子之整体的、最高的、理想的、自然而然的秩序个体化、现实化、世俗化了。这一句通常的读法是道取法自然,道是主语,法是动词,自然是法的宾语。
无论大小,各有其性,也就是自然之素,满足于本来之自然,就是安其天性。纵观上述考察,河上公之自然的用法也可大致分为两类。
这里前三个例句中的性和自然涉及万物之性等,不必然属于国君,笼统言之,都可以称之为本性自然,是道、德、万物及人类本有之性。第三,严遵的自然体现于太和、神明和道德,显然有正面的、肯定的意义,或曰具有某种价值的含义,但没有老子之自然的最高价值的地位。